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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***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与广西***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

作者:钟敏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8-09-05 11:40 浏览量:657

当事人信息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海南***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,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。
法定代表人:***,该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钟敏,广东深天成(文昌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广西***股份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西状族自治区南宁市。
法定代表人:***,该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***,海南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海南***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***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(2017)琼9007民初***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根据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《商品混凝土结算单》、《发货单》、付款凭证等证据,广西***股份有限公司、广西**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、***与本案有利害关系,应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,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(2017)琼9007民初***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人海南***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37.80元予以退回。

审判人员

审判长叶玉华

审判员何昌恩

审判员王柱进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


书记员

书记员王圣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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